食物室最低限度面積規定
根據《食物業規例》附表5A,普通食肆及小食食肆須設有食物室(包括廚房、食物配製室及碗碟洗滌室),其總面積不得少於下列規定。
普通食肆
| 總樓面面積 | 食物室最低面積(普通食肆) |
|---|---|
| 100平方米或以下 | 總樓面面積的25%,但不少於8平方米 |
| 超過10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 | 總樓面面積的22%,但不少於25平方米 |
| 超過150平方米至250平方米 | 總樓面面積的19%,但不少於33平方米 |
| 超過25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 | 總樓面面積的16%,但不少於48平方米 |
| 超過500平方米至1,000平方米 | 總樓面面積的13%,但不少於80平方米 |
| 超過1,000平方米 | 總樓面面積的10%,但不少於130平方米 |
註:普通食肆必須設有最少一個廚房。請特別留意:百分比與絕對最低面積兩者均須符合,以較嚴格者為準。面積較小的處所,往往是絕對最低面積(例如8平方米)而非百分比構成實際限制。
小食食肆
| 總樓面面積 | 食物室最低面積(小食食肆) |
|---|---|
| 23平方米或以下 | 不少於4.5平方米 |
| 超過23平方米至35平方米 | 總樓面面積的20%或6平方米,以較小者為準 |
| 超過35平方米至55平方米 | 總樓面面積的18%或7.5平方米,以較小者為準 |
| 超過55平方米至95平方米 | 總樓面面積的14%或12平方米,以較小者為準 |
| 超過95平方米至185平方米 | 總樓面面積的13%或17平方米,以較小者為準 |
| 超過185平方米 | 總樓面面積的9%或18平方米,以較大者為準 |
請特別留意:中間各級以「較小者」為準,但超過185平方米一級改為以「較大者」為準。
「總樓面面積」的計算
總樓面面積指專用於食肆業務的有蓋面積,包括貯物室、冷藏庫、員工更衣室、辦公室、空調機房、洗手間、升降機大堂及樓梯大堂,並以單位間隔牆內側量度(包括範圍內的柱)。
但計算食物室及座位範圍時,只計算淨可用樓面面積(以內牆量度),以及淨高1.8米或以上的空間;柱位不計算在內。
資料來源:食物環境衞生署《食肆牌照申請指南》第22至23段。實際要求請以食環署最新版本為準(食環署牌照網頁)。本網站內容僅供一般參考,並不構成專業意見,亦不能取代食環署、屋宇署、消防處及其他政府部門的規定及最終審批。個別個案的實際要求,請向專業人士查詢,並以相關部門的最終審批為準。
